常润伟
刘海东(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怀来腾达驾驶员培训学校
原告常润伟,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海东,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腾达驾驶员培训学校,组织机构代码74342947-3
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西五里台
法定代表人梅喜根,校长。
原告常润伟与被告怀来腾达驾驶员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霞、董江、王建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润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怀来腾达驾驶员培训学校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证据1到证据6符合证据要求,具有证据效力;证据7内容有不符合法律法规之处,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教练车辆用于驾驶员培训,培训车辆有学员指标,双方就学员指标收费分配进行了约定。后原告将收取的学费给付被告,被告给原告的学员办证后,未将剩余款项退还原告,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多收的学费267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0年至今的指标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怀来腾达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常润伟培训费26700元。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3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教练车辆用于驾驶员培训,培训车辆有学员指标,双方就学员指标收费分配进行了约定。后原告将收取的学费给付被告,被告给原告的学员办证后,未将剩余款项退还原告,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多收的学费267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0年至今的指标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怀来腾达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常润伟培训费26700元。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3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审判长:徐霞
审判员:董江
审判员:王建生
书记员: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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