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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海波诉杨海军、刘连合、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常海波
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杨海军
刘连合
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常海波。
委托代理人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丽丽,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海军。
被告刘连合。
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鹭港底商306S-08号,组织机构:67600374-6。
负责人马锦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海波与被告杨海军、刘连合、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海波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海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常海波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常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海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常海波负担。

审判长:董伟

书记员: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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