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海波
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杨海军
刘连合
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常海波。
委托代理人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丽丽,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海军。
被告刘连合。
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鹭港底商306S-08号,组织机构:67600374-6。
负责人马锦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海波与被告杨海军、刘连合、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海波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海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常海波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常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海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常海波负担。
审判长:董伟
书记员: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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