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某
赵明
陈某发
解凤芹
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
原告:常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明。
被告:陈某发。
委托代理人:解凤芹。
委托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陈某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国强
书记员: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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