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娟,系黑龙江孟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以下简称大广管理处),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光明产业新城。
法定代表人:马雨超,职务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冬青,系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以下简称阳大同分局),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同阳大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肖秋瑞,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大庆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大庆市高新区市场街27号。
法定代表人:高标,职务经理。
被告: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宗轩,系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大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江、常某某与被告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大庆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常江、常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江、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6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梁智博 人民陪审员 宋建霞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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