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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与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某。
委托代理人张众拥,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王克俭,双井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常某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封雪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常某与被告杨某于2014年农历12月24日典礼同居,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2015年农历6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分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典礼同居前,原告经媒人赵某、刘某、武某给付被告彩礼款20000元,经媒人赵某另行给付彩礼款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代理人当庭陈述,证人崔某当庭证言,证人赵某、刘某、武某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接受讯问视频,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与被告杨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解除同居后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之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彩礼款数额,被告只承认收取彩礼款18000元,但未有直接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均承认赵某、刘某、武某三人是媒人,媒人刘某、武某未到庭作证,二人在其证言中均表示经其手给付被告彩礼款20000元,对原告所主张的剩余彩礼款未予否认,且明确表示其他不清楚。媒人赵某在其证言中明确表示原告给被告彩礼款70000元,赵某虽已死亡,但其丈夫崔某当庭证言和赵某接受讯问的视频能够证明其证言的真实性。另被告辩称退还给原告2000元彩礼款,但未有直接证据予以证实,赵某、刘某、武某三人证言对此事均未证实,且原告方予以否认。故此,本院对被告改答辩理由不予采信。根据双方提交证据及本地习俗,本院认定被告方在典礼同居前收取原告给付彩礼款的金额为70000元。另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却已实际共同生活,彩礼款返还数额应酌情予以减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常某彩礼款55000元;
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原告承担600元,被告方承担11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封 雪

书记员:王全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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