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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与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某。
委托代理人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常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820元,由
常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旺

书记员:刘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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