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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某。委托代理人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常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820元,由常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旺
书记员:刘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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