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媛媛,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告常某、洪某与被告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常某、洪某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6元,减半收取计26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长利
书记员: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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