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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与刘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常国增,系原告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刘大为,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
委托代理人郭文钦,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刘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审判员  杨利华

书记员:杨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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