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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月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月,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委托代理人:张旭,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委托代理人:赵杰,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月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常月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月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1,9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金程

书记员: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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