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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慎彬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慎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举,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慎彬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常慎彬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慎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计1062元。

审判长  卢道明
审判员  杜国钧
审判员  刘重九

书记员:庞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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