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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湖北骏王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某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某市鼎城区灌溪镇(常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灌溪园区富强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家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文先佑,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骏王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桥河村*组。法定代表人:王东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常某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骏王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40.00元,减半收取计5470.00元,由原告常某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宏祝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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