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淦、艾敬,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临漳县,。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郭秀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常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丽芬
书记员: 薛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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