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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光,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敬,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某(曾用名郭秀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双林,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常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丽芬

书记员: 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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