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州龙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新312国道亚邦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23779100Q。
法定代表人:聂长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珑(特别授权代理),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冠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洋坪镇北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6980460026Y。
法定代表人:杨发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州龙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冠泰建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常州龙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龙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龙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常州龙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冬云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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