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州蓝某飞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龙江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蒋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文娟,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晨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
法定代表人:卢昌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萌,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蓝某飞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晨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蓝某飞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蓝某飞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蓝某飞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43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总计人民币22,438元,由原告常州蓝某飞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管 理
书记员:秦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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