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州快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7378690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踞路2号。
法定代表人蒯庆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波,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车园园,黑龙江法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工大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3011880948,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大连北路与兴凯路交口处。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偲涵,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快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工大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快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快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快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常州快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董策
书记员: 刘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