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州循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
委托代理人施国俊,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循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仍需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循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常州循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张宏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