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常州市金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州市金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献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松,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丰,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金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常州市金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常州市金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金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常州市金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谢琴铮

书记员:陶卓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