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州市金某某客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陆昌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芳英,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翊铭,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万象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炫霖,负责人。
原告常州市金某某客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万象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金某某客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3,781元,减半收取6,89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1,890.50元,由原告常州市金某某客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潘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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