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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大江铜业有限公司、黄某海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常州市大江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三号桥东首。法定代表人:胡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山、周江龙,均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某海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黄某港区大桥南路甲1号。法定代表人:吴向东。被申请人:黄某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黄某港区大桥南路甲1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少华。被申请人:欧阳少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某市黄某港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常州市大江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某海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黄某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阳少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常州市大江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某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黄某市下陆区新下陆孔雀苑小区价值1000万元房产或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大江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海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黄某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阳少华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大江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尹 策
审判员 胡志刚
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刘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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