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州市大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涛、夏颖,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名世锦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南环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治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国,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书,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大德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名世锦簇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国、王桂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州市大德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35728.8元及利息27948.53元(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4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共计863677.33元,利息要求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面料销售合同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面料等产品,2017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截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909615.85元,被告承诺自2017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向原告偿还人民币10-30万元,直至2017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后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分别还款2万元和3万元,于2017年11月13日还款23887.05元,截至目前被告共欠原告835728.8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原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一份、增值税发票三张。
被告河北名世锦簇纺织有限公司辩称,我方认可欠原告坯布货款835728.8元,但对原告方主张的利息不认可,因为双方对逾期付款问题没有约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我方无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坯布,截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共计欠原告坯布款909615.85元。2017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在该还款承诺书中被告向原告承诺,自2017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向被告偿还10-30万元,直至2017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后,分别于2017年9月30日、2017年11月13日支付原告货款共计73887.05元,后未再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后,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支付货款83572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另由于被告逾期支付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该利息应自被告承诺还款期限到期后即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名世锦簇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大德纺织有限公司货款835728.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常州市大德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37元,由被告河北名世锦簇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书香
审判员 尚春彦
人民陪审员 杨心仪
书记员: 崔娅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