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博爱路76号8楼。组织机构代码:71325997-9。
法定代表人:葛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卫军,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利源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号乙2号楼39层40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034959-1。
法定代表人:孟凡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5年3月,申请人常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接受被申请人青岛利源好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为”诚实(PACIFICINTEGRITY)”轮提供了代理报关服务。同年11月5日,被申请人青岛利源好集团有限公司在询证函上签章确认,截至2015年11月1日,欠付申请人常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费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9100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付款。为此,申请人常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要求被申请人青岛利源好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报关代理费191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青岛利源好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常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报关代理费191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80元。
被申请人青岛利源好集团有限公司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陈林
书记员: 张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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