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某
杜鹏(河北大卓律师事务所)
任文法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李叔凡(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
原告:常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鹏,河北大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文法。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负责人:尹全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叔凡,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任文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行河北分行营业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金良独任审理,书记员胡娅坤担任记录,于2014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鹏、被告建行河北分行营业部委托代理人李叔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文法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正定县汽车站家属楼房产一套,根据原告常某某与被告任文法签订的离婚协议,已归原告常某某所有,被告任文法以虚假的房产证、离婚协议欺骗原告、银行,致使本应属于原告的房产抵押给被告建行河北分行营业部。被告建行河北分行营业部在办理借款抵押时向任文法索取了离婚协议,即应知该抵押房产原为常某某与任文法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现二人已离婚。建行河北分行营业部作为强势部门应严格自己的责任,且有能力也能够核实被告任文法提供的离婚协议的真伪,由于未尽到责任,致使原告的房产被抵押,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对此承担责任,为维护弱势方的利益,应认定二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被告任文法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二被告于2013年5月23日签订的个人助业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正定县汽车站家属楼房产一套,根据原告常某某与被告任文法签订的离婚协议,已归原告常某某所有,被告任文法以虚假的房产证、离婚协议欺骗原告、银行,致使本应属于原告的房产抵押给被告建行河北分行营业部。被告建行河北分行营业部在办理借款抵押时向任文法索取了离婚协议,即应知该抵押房产原为常某某与任文法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现二人已离婚。建行河北分行营业部作为强势部门应严格自己的责任,且有能力也能够核实被告任文法提供的离婚协议的真伪,由于未尽到责任,致使原告的房产被抵押,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对此承担责任,为维护弱势方的利益,应认定二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被告任文法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二被告于2013年5月23日签订的个人助业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40元。
审判长:张金良
书记员:胡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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