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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容芳与周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常容芳
李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周某坤

原告:常容芳,男,生于1976年8月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坤,男,生于1971年8月1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常容芳因与被告周某坤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容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容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00元,由原告常容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常容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容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00元,由原告常容芳负担。

审判长:魏玮

书记员:廖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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