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男,回族,住保定市徐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虎,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徐某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保定市徐某区盛源大街东侧天诚公寓。法定代表人:吕雷波,该服务部经理。
原告常某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徐某营销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常某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常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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