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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与韩某某、尤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昌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昌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昌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昌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明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昌黎县。

上诉人常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尤某某、侯磊、姜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7)冀0322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常某提交了新证据,重审时应进一步审核,查清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再依法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因新证据的出现需要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7)冀0322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常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铭
审判员  王巍
审判员  刘京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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