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姗姗
谭平(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
袁某
原告常姗姗。
委托代理人谭平,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姗姗与被告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袁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姗姗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猇亭区迎宾大道X号的、所有权证号分别为039899X、039908X、040960X、040960X、040960X的房地产,查封被告袁某位于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7号、所有权证号分别为0327769、0328521、032852X、032852X、032861X、032861X、032863X、032879X、032880X、032880X、032880X、033139X的商业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常姗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猇亭区迎宾大道X号的、所有权证号分别为039899X、039908X、040960X、040960X、040960X的房地产产权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袁某位于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X号、所有权证号分别为032776X、032852X、032852X、032852X、032861X、032861X、032863X、032879X、032880X、032880X、032880X、033139X的房产的产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常姗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猇亭区迎宾大道X号的、所有权证号分别为039899X、039908X、040960X、040960X、040960X的房地产产权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袁某位于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X号、所有权证号分别为032776X、032852X、032852X、032852X、032861X、032861X、032863X、032879X、032880X、032880X、032880X、033139X的房产的产权予以查封。
审判长:邓希桥
审判员:张斌
审判员:胡万平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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