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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国香、高生、高某影与牡丹江玉禾田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国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高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高某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立福,牡丹江市东安区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牡丹江玉禾田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乡北安村。法定代表人:樊凤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龙,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I,III区6002-6018室。负责人:陈令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梅,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国香、高生、高某影与被告牡丹江玉禾田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国香、高生、高某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4元,减半收取计5902元,由原告常国香、高生、高某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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