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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黄立臣,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常某某与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因原告常某某诉称诉争房产已经过户,无法达到原告诉讼目的,故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静

书记员: 张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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