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某
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清某某晋昌盛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
赵亮(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常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清某某晋昌盛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集义乡桃园堡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文源路东段59号。
负责人刘瑞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亮,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清某某晋昌盛汽运有限公司(简称晋昌盛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清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丽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冀中、被告清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晋昌盛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认定常亚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王亚亚和齐盼盼无责任,责任划分恰当,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原告的损失,首先由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参照《北京市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和《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原告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43910元/年×20年=878200元、丧葬费46239元/年÷12×6=2311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0元,酌定为40000元为宜,以上共计941319.5元。因本次事故原告常某某、乘车人齐盼盼、王亚亚同时起诉,应按照各自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被告清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王亚亚车辆损失2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齐盼盼4320元、王亚亚568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赔偿齐盼盼3000元、王亚亚4000元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余63000元。至此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原告常某某剩余损失941319.5-40000=901319.5元、齐盼盼45921.5-3000=42921.5元、王亚亚124114.6-4000=120114.6元,三人损失共计1064355.6元。按各自损失比例进行赔偿,即赔偿原告63000×901319.5÷1064355.6=53350元。原告最后剩余损失941319.5-40000-53350=847969.5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30%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即赔偿原告847969.5×30%=254390.85元。综上,被告清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共计赔偿原告347740.85元(40000+53350+254390.85),因原告主张赔偿其各项损失340000元,系其对自已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予以支持。因原告的损失已足额赔付,被告张某某、晋昌盛公司不再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常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4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2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认定常亚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王亚亚和齐盼盼无责任,责任划分恰当,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原告的损失,首先由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参照《北京市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和《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原告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43910元/年×20年=878200元、丧葬费46239元/年÷12×6=2311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0元,酌定为40000元为宜,以上共计941319.5元。因本次事故原告常某某、乘车人齐盼盼、王亚亚同时起诉,应按照各自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被告清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王亚亚车辆损失2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齐盼盼4320元、王亚亚568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赔偿齐盼盼3000元、王亚亚4000元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余63000元。至此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原告常某某剩余损失941319.5-40000=901319.5元、齐盼盼45921.5-3000=42921.5元、王亚亚124114.6-4000=120114.6元,三人损失共计1064355.6元。按各自损失比例进行赔偿,即赔偿原告63000×901319.5÷1064355.6=53350元。原告最后剩余损失941319.5-40000-53350=847969.5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30%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即赔偿原告847969.5×30%=254390.85元。综上,被告清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共计赔偿原告347740.85元(40000+53350+254390.85),因原告主张赔偿其各项损失340000元,系其对自已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予以支持。因原告的损失已足额赔付,被告张某某、晋昌盛公司不再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常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4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2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安丽萍
书记员:温东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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