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穆素霞,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喜胜。
申请人常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焦作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以保单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平文
书记员:江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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