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占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大学文化,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被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原告常占省与被告郝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占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某、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占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3日,二被告以经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两笔,合计200000元,附借据两份。双方约定,借款以月息2分计息,借款本息,原告何时需要,被告应及时归还。今年4月上旬,原告因急需向被告提出归还借款本息,然被告拖延时日当还未还。为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据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显属不当。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更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郝某某、田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常占省借款200000元,并自2016年10月4日开始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至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5820元由被告郝某某、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少平 人民陪审员 郭兴芳 人民陪审员 吕保计
书记员: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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