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华北,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月,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硕群建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柯坦镇文化新区166号。
法定代表人:丁硕琼,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马经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华北与被告庐江县硕群建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常华北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华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华北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8元,减半收取计2064元,由原告常华北负担。
审判员 胡 丹
书记员:金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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