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其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代理人周静,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169号学院区集中供热办公楼。
负责人张东升,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其娟与被告张某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其娟与被告张某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庭下达成和解后,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其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其娟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其娟承担。
代审判员 王 滢
书 记 员 赵坤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