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某,女,1959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住所地:曹妃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常某某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春侠
书记员:李晓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