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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荣华,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童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童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  怡

书记员:胡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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