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荣华,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童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童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 怡
书记员:胡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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