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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与程正旺、谢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国,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程正旺。
被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刘宗保。
被申请人:湖北腾龙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席某诉被申请人程正旺、谢某某、刘宗保、湖北腾龙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席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14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席某提供担保的左锋林所有位于×××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黄房权证2003陆字第××号)。
冻结被申请人程正旺、谢某某、刘宗保、湖北腾龙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席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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