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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某与席某某、冯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席某某
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席某某
冯某某

原告席某某。
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席某某,农民。
被告冯某某,农民。
席某某与席某某、冯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挖坑土地使用权属被告不能证明归其所有,被告在上述土地范围内挖坑,且距原告住宅仅半米,其行为势必对原告住宅构成损害,系对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项  、第(五)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席某某、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其在原告住宅外所挖树坑填平,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挖坑土地使用权属被告不能证明归其所有,被告在上述土地范围内挖坑,且距原告住宅仅半米,其行为势必对原告住宅构成损害,系对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项  、第(五)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席某某、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其在原告住宅外所挖树坑填平,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审判长:刘清成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孙秀铎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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