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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某与李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刘爱忠,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席某某与李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席某某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9.3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兆升

书记员: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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