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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捍疆诉郑国玺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席捍疆
侯锁良(河北定州北城兴华法律服务所)
郑国玺
李亚玲(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白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原告席捍疆(又名郑汉江),男,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侯锁良,定州市北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国玺,男,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亚玲、白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席捍疆与被告郑国玺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任建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捍疆及其委托代理人侯锁良、被告郑国玺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冰均到提供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实质是为庄基界限和门口座落发生纠纷,但宅基地登记表上的南北尺寸和原告提供的图纸尺寸也不一致,双方的纠纷应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本案中宅基地登记表上的户主不是席捍疆,也没有证据证实席捍疆对房屋有所有权。因此,席捍疆不属于适格的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席捍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实质是为庄基界限和门口座落发生纠纷,但宅基地登记表上的南北尺寸和原告提供的图纸尺寸也不一致,双方的纠纷应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本案中宅基地登记表上的户主不是席捍疆,也没有证据证实席捍疆对房屋有所有权。因此,席捍疆不属于适格的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席捍疆的起诉。

审判长:任建民

书记员: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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