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席成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定州市人。
原告: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定州市人。
原告:郭亚静,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定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宇,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负责人:韩军。
原告席成军、席某某、郭亚静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席成军、席某某、郭亚静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成军、席某某、郭亚静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席成军、席某某、郭亚静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丽 人民陪审员 刘佳鹏 人民陪审员 韩祖豪
书记员: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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