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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席某,女。被告:河北豪亿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保合,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席某与被告河北豪亿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席某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席某负担。
审判员 王韦
书记员:胡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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