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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原告席某某与被告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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