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钟建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洁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希阿埃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塞尔瓦拉吉·戈帕尔(SelvarajGopa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5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上诉人所主张的侵权行为虽然涉及互联网,但不应定义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本案不应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适用于所有与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目前我国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的主要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本案的权利类型与著作权存在明显差别。涉及信息网络的著作权侵权,侵权行为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完成,不依附于任何物品上,而本案涉及附着了商标和其他权利的商品,具有大范围的可流通性。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立法目的来看,正因为附着商标和其他权利的商品具有大范围可流通性,故不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因此,即便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也不应由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其次,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属于特别法,故应适用前者,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的侵权行为包括上诉人在其www.cri-gz.com官网和“阿里巴巴”网站开设之店铺的首页以及所展示的产品上均使用了“CRI”“C.R.I.PUMPS”标识、并在“企业简介”中使用被上诉人荣誉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上述行为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侵权行为地包括被侵权人即被上诉人住所地。由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闵行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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