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希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LEEYOUNGWOO,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琳,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念难,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巨野万事兴饲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吴光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星,男。
被告:山东万事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希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万事兴饲料有限公司、山东万事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希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本案项下的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希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1.96元,减半收取计2,370.98元,财产保全费1,385元,由原告希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冯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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