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希望集团上海浦东饲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轮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彦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德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伟,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汋,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希望集团上海浦东饲料公司与上海振某饲料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希望集团上海浦东饲料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希望集团上海浦东饲料公司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希望集团上海浦东饲料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83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1,419.50元,由原告希望集团上海浦东饲料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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