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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师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卓,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第三人:石家庄福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48号前程商务大厦6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与被告张某、第三人石家庄福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晓萍

书记员: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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