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某某
孟祥川(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赵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丛台区四某某街道办事处勇锋社区居民委员会
辛毅(河北邯郸复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
叶志蕊(河北邯郸复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
原告:师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祥川,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丛台区四某某街道办事处勇锋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白永亮,该居委会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辛毅,邯郸市复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叶志蕊,邯郸市复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诉被告邯郸市丛台区四某某街道办事处勇锋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
审判长:常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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