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馆陶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西大街**号。
主要负责人:温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师某某与被告殷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师某某于201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本海
书记员: 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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