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某来
张悦(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
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刘刚(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朱亚梅
原告师某来。
委托代理人张悦,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建俊,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亚梅,系该公司财务科长。
原告师某来诉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文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某来及委托代理人张悦、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刚、朱亚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将其从保定麦克食用菌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大棚、菌种车间、围墙、道路等工程又包给原告及于德利、于振华、芦瑞林等四人共同施工。承包人若起诉被告要求给付工程款,应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主张权利,原告个人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师某来对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7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将其从保定麦克食用菌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大棚、菌种车间、围墙、道路等工程又包给原告及于德利、于振华、芦瑞林等四人共同施工。承包人若起诉被告要求给付工程款,应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主张权利,原告个人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师某来对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7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原告。
审判长:郑文一
书记员:徐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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